台房金〔2009〕38号
关于市级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还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级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减轻购建自住住房职工家庭的还贷压力,经研究,在确保支取、贷款等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决定自二〇一〇年一月起,重新启动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申请人或配偶因购建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满12个月后,现尚未还清住房贷款的;
(二)上一年度住房贷款还贷无不良记录的。不良记录是指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征信系统,逾期还贷一年内连续2次或1年内累计3次以上的;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提取额度及顺序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上一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提取时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百位数;
(二)提取顺序为先借款人,后借款人配偶;先提取活期余额,再提取定期余额。
三、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应提供《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二)借款合同及购房合同或所购住房的产权证;
(三)上一年度的住房贷款还贷明细记录单;
(四)身份证、结婚证;
(五)银行还款存折或住房公积金龙卡;
(六)商业性住房贷款须提供上一年度银行征信系统中还贷的信用记录或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办理时间
每月5号至25号(法定节、假日除外)。
为保证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业务有序进行,原则上采用对月提取的办法。(如果你首次偿还贷款的时间是2009年3月,则2010年3月就可以办理提取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依此类推。未达到相对月份的,不予办理;若超过相对月份的,年内可顺延办理。)
五、提取流程
1、到工作单位或管理中心领取并填写《台州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盖上单位财务印章或单位公章;
2、携带上述“三、提供资料”规定的相关材料;
3、管理中心审批;
4、划款到职工指定的还款帐户。
六、其他
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业务的开展,将根据本市公积金的归集量、支取额及贷款需求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9年12月28日印发